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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能源局今天正式公布電業法修正草案,除預告台電在新法上路後,最快四年、最慢六年被切割,比上周經濟部長李世光預告的三年半略長,給台電更充裕的準備時間。為鼓勵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發展,允許電業以「合作社」等形態經營,打破目前只有「股份有限公司」形態的限制。包括事業、法人、團體、自然人等,都可以申請設立自用發電設備,將來人人都可以「開電廠」。自用發電設備所發的電,可以售予發電業或是售電業,售電比例上限為20%;但能源效率較高者,如汽電共生廠則提高為50%,再生能源為100%。至於各界關注,電業自由化後,供電義務由誰承擔?新法則打算由公用售電業來負責。公用售電業為公用事業,對有電力需求的用戶具有供應義務,其電費由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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